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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教育自考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04 15:05来源:网络
为配合贵州省教育“9+3”计划的推进,鼓励和支持学有余力的中职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满足中职学生学历提升愿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与自学考试事业的协调发展,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衔接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建立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充分利用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特点以及中职、高职、本科院校的学科优势,整合教育资源,搭建“中职-高职=本科”直通车,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进行自学考试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与自学考试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开展衔接工作的主考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公办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或本科院校;
(二)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自学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教学设施、实训场地以及师资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能满足所开设衔接专业的教学需要。
三、开展衔接工作的中职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自学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实训场地。
四、生源对象
参加自考专科与中职衔接的生源对象为我省中职学校学有余力的在校生及往届生。
五、工作职责
(一)贵州省招生考试院职责
1.贯彻执行和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负责对主考学校开展的衔接专业、衔接学校的审定和报备工作;
4.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开考专业、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衔接考试计划;
5.对衔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
6.负责课程考试的组织实施、考籍管理、毕业资格审定和毕业证书的发放。
(二)市(州)考试机构职责
1.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负责自学考试、衔接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
2.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州)中职学校开展衔接工作;
3.负责接纳本市(州)衔接考生集体报名和统考课程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4.协助省招生考试院对衔接学校的助学活动以及衔接课程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5.负责本市(州)考生考籍管理、办理毕业证登记手续等工作。
(三)主考学校职责
1.负责衔接工作的宣传、衔接专业的申报和衔接方案的拟定工作;
2.负责衔接专业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注册工作,建立衔接专业考生的学籍档案;
3.负责衔接课程的命题、考试、评卷和成绩上报工作;并在工作中始终贯彻“教考分离”的原则;
4.充分挖掘教学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对衔接专业的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助学质量;
5.负责衔接专业实践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6.办理衔接考生免考初审工作;
7.参与毕业生审定并在毕业证上副署;
8.承担省招生考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中职学校职责
1.根据社会需求和生源需求,与主考学校协商确定开考衔接专业;
2.负责衔接专业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助学活动和实践环节培训工作;
4.负责衔接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6.承担省招生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六、工作程序及要求
主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本校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以及中职学校的生源需求与中职学校协商确定开考衔接专业,并向省招生考试院提交衔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校及衔接中职学校基本情况(师资、教学设施、实训场地等办学条件);
(二)衔接工作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衔接中职学校的机构设置情况);
(三)申请衔接专业名称及保证衔接工作质量的措施及方案;
(四)申请衔接考试的中职生在中等职业教育的本修专业教学计划;
(五)与衔接专业相对应的在校生人数及年度招生计划。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
七、衔接专业及衔接专业考试计划
自考专科与中职衔接专业应是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专科专业。可以在我省已开考的专业中选择,也可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通过调研、论证开考社会急需的新专业。
参加自考专科与中职衔接的考生,在中职所学专业与自考专科衔接专业原则上应是同一学科大类。
衔接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分为三个部分:免考课程、衔接课程、统考课程。
免考课程:凡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已学过与自学考试专科计划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政治课,成绩合格可以办理免考。
获得省级教育、劳动保障、行业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能、职业考核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可免考相应课程,具体免考方案由主考学校提出,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后执行。
衔接课程:主要是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过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原则上应尽量选择与中等职业教育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总门数占专科考试课程的1/3左右。衔接课程由主考学校拟定,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
统考课程:统考课程笔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可引入课程学业综合评价,过程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实践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
八、考务考籍管理
(一)每年衔接工作招生结束后,各主考学校需将考生名单及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注册。
(二)统考课程在省招生考试院的统一部署下,由中职学校负责组织集体报名工作,考试工作由中职学校所在市(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三)实践环节课程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中职学校如具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培训及考核条件,经主考学校认定,培训和考核地点可设在中职学校。
(四)主考学校要建立完整的考生学籍档案,免考课程的审定手续由主考学校统一办理。
(五)衔接课程的考试在省招生考试院的统一部署下,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具体时间由主考学校与衔接学校协商,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考试成绩(电子数据)由主考学校在每年的9月、3月报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六)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在校生,在本校修业期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转考籍手续。考生在规定的学习周期内未能取得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的,其自学考试未合格的课程,可作为社会考生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也可以回原毕业学校参加下一个周期相同课程的考试。衔接课程不能办理考籍转移。
(七)未尽事宜按《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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