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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自考考前复习【中国税制】知识点考前冲刺复习八

    2020-07-22 14:18:05   来源:其它    点击:   
    自考在线学习 +问答
       

      【导读】一转眼间,2020年8月份自考考试仅剩最后15天不到的时间,相信大部分考生为了这一次考试算是做了充分的准备,毕竟备考时间足够长。当然,自学考试有些需要进行硬性记忆的科目还是需要考前在进行知识点回顾复习的,接下来贵州自考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些中国税制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好好利用好最后的10余天复习时间。

      第八章财产税制

      一。概述:

      (一)定义: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税的总称。

      (二)种类及其区别

      1.按征税范围的宽窄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综合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2.按征税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分(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如遗产税,继承税。

      静态财产税: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征税,不论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如房产税。

      (三)财产税的作用

      1.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鼓励财产继承人积极劳动,自食其力,防止腐化,避免私人财产的过分集中。

      二。遗产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腐化。

      (2)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3)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教,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3.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

      (二)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设想。

      1.征收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1)境内居民对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都要征税。

      (2)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人口,只对其境内的财产征税。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

      6.开征时机的选择:应尽快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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